子宫内膜薄怎么办该如何治?_子宫 -
尽管“排除一切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但是由于人类诉讼认识活动的局限性以及诉讼效率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认定时,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而只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即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并不要求控方对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进行证明,而是允许通过其中的推定关系,由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来推定违法和有罪。由构成要件事实来推定主观责任是由主观要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意图、明知、目的等都是属于精神世界的东西,比较难把握,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在对犯罪主观心态的认定中,很多情况下都是以客观构成要件来推定的。这一点正如鲁伯特?克罗斯所指:“法宫有权从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这是一个极其容易理解的问题,因为人们对自己行为时所处的环境一般是很清楚的,一般也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引起什么样的后果。”可见,属于有责性要件内容的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其他国家普通刑事案件中是通过构成要件推定来实现的,无需控方直接证明。然而在我国,由于将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有责性”要件的内行(包括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等)均纳入到犯罪主体与主观要件之中,这就意味者控方在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证明之后,还需要对被告人的责任能力与主观故意进行直接证明,这就在无形中加重了控方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